“马”指的是马的形态,“白马”指的是马的颜色,而形态不等于颜色,所以白马不是马(白马非马)。
白马非马典故是白马非马是什么意思1
在“诸子百家”时代,有儒家、墨家等显学,同样也有杂家、小说家等末流,而其中有一个学派,他们提出的主张实在太让人感觉诧异,他们的名声是建立在后人的嘲笑之上的。
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很多人都忘记了他们所主张的理想,同时也忽视了他们对中国社会的重要贡献。
这就是名家,诸子百家中一个以“诡辩”著称的另类。
这一学派有两个非常著名的人物,一个是经常和庄子抬杠的惠子;另一个是以精妙逻辑论证了“白马非马”的公孙龙子。
值得注意的是,“诡辩”不是“狡辩”,一字之差,天壤之别。真正的“诡辩”是一种精妙的话术,有着化不可能为可能的神奇,其本质是对思维的锤炼,彰显的是思维的魅力。
为了更好地理解什么是“诡辩”,需要先分清楚“狡辩”和“诡辩”的差异所在。
分清“诡辩”和“狡辩”:从两个故事开始说起
“狡辩”的逻辑是有问题的,可以被轻易攻破。
一位顾客,在奶茶店点了一杯红茶,然后又用这杯红茶换取了一杯绿茶。最终拿起绿茶,并没有付费,并且进行了一次狡辩。
顾客:“这杯绿茶是我用红茶换的,凭什么要我付钱?”
店家:“红茶的钱您也没付啊。”
顾客:“红茶不是在你们手里吗?我又没有拿到,为什么要付钱?”
从这一次事件当中,最根本的逻辑错误就是,顾客并没有红茶的拥有权。他只是用店家的红茶换了店家的绿茶,这种交换是不成立的。
但是,“诡辩”在逻辑上是找不到错误的,利用的就是“悖论”的出现。比如“诡辩”中著名的“半费之讼”。
欧提勒士向古希腊著名的辩者普罗达哥拉斯学习法律,并且签署了一份协议。双方约定,欧提勒士在毕业的时候支付一半的学费,另一半学费要在其第一份官司胜利之后再支付。然而,欧提勒士在毕业之后却并没有履行律师的义务,迟迟不打官司。
于是,普罗达哥拉斯将他告上法庭,以此就出现了这一场著名的“诡辩”。
普罗达哥拉斯认为:
第一,如果这场官司我胜诉,那么按照法官判决,欧提勒士需要向我支付另一半学费。
第二,如果这场官司我败诉,那欧提勒士胜诉之后,按照合同规定,也必须向我支付另一半学费。
然而,欧提勒士也提出了与此完全相反的观点:
第一,如果这场官司我败诉,按照合同约定,我不需要支付另一半学费。
第二,如果这场官司我胜诉,按照法官判决,我也不需要支付另一半学费。
这就是“诡辩”,从双方的逻辑上考虑,都找不出任何错误。而所谓的“破斥”,纠结于“合同”的有效性,其实是法律问题,而不是逻辑问题。
《白马论》:“白马非马”的实质是现代语言学萌芽
《公孙龙子》一书,据《汉书·艺文志》记录,本应有十四篇,但因为散轶,保存下来的只有六篇,其中能确定是公孙龙本人思想的只有五篇。而在这五篇当中,公孙龙提出了两个一直被中国社会所讨论的话题,即“白马非马”和“离坚白”,公孙龙子也成为了名家中“离坚白”一派的代表人物,与惠子的“合同异”派并列。
在“白马非马”这一论题下,主要就是公孙龙用逻辑关系来论证了“白马”不是“马”这一观点,但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白马”和“马”已经不仅仅是具体物象的概念了,而是成为了抽象思维的代表。
当下很多人用“矛盾特殊性”的理论来对这一观点进行“破斥”,认为“白马”只是矛盾特殊性的一种表现,以此来说明“白马是马”。但其实这种“破斥”是不成立的。
白马是马,这是生活常识,“矛盾特殊性”理论的应用,其实是从另一个角度来证实了这一常识,而不是从公孙龙的逻辑出发进行破斥。也就是说,“矛盾特殊性”理论即使论证了“白马是马”,也不能用来反驳公孙龙的“白马非马”。
那公孙龙在论证这一话题中,提出了什么样的“诡辩”呢?
命色者,非命形也,故曰白马非马。
从公孙龙的逻辑出发,他将“白”和“马”这两种概念进行了拆分,这是“离坚白”派经常使用的论证方式。他认为,白是颜色,而马是形态,颜色和形态的组合肯定不能用单一的形态来表示。
在此之后更是进一步举例。如果是寻求形态的“马”,那么黄马、黑马都符合要求,但是如果是寻求白马,那么黄马、黑马就都不符合要求了,如果白马是马,那么两次所求一致,怎么会出现结果的不同呢?
面对诘难者从公孙龙的逻辑出发,提出“所有有颜色的马都不是马”的反问,公孙龙的解释就又回到了“白”与“马”是“命形”和“命色”的观点上来,形成了逻辑上的死循环。
而针对诘难方将“白”和“马”视为同一事物不同属性的观点,公孙龙的论证更为巧妙。
公孙龙利用上一回合对方的论点来驳斥这一观点,既然对方根据公孙龙的观点提出“黄马”也不是马,那么就是认同颜色和形态是两种事物。既然将“黄马”和“马”区分开来,那么又将“白马”和“马”统一看待,这不是逻辑上的矛盾混乱吗?
而公孙龙最终的观点其实只有一句话:
白者不定所白,忘之而可也。白马者,言定所白也。定所白者,非白也……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曰:白马非马。
也就是说,增设了限定条件的概念和没有限定条件的概念是不同的。
可以看到,通过两个回合的激辩,其实公孙龙所说的“白马非马”并不是很多人认为的“白马”不是“马”,而是从语言学的'角度来区分概念的内涵,将代表抽象概念的“能指”与代表具体物象的“所指”区分开来。
这种研究语言的方法,西方索绪尔等人从17世纪后才开始进行系统地研究,而中国在公元前就已经在探讨这一问题了,只不过因为“实用性”的原因并没有进行下去。
《坚白论》:名家“离坚白”派用以阐述政见的思维逻辑
和“白马非马”并称的逻辑命题,公孙龙提出的“离坚白”同样十分著名。
这一争论是通过一块坚硬的白石引起的,公孙龙认为,同一块石头中,“坚”和“白”是分离的,这显然又是一个违反常识的观点。
公孙龙在这一篇作品中,先是通过“白”是视觉、“坚”是触觉的分别,来说明“坚”与“白”是不可同时被感知的,这就是所谓的“离”,其针对的是诘难者所认为的“坚白”两种特性共存于一石之中不可分离的观点。
而在诘难者举出“坚”是石之坚,“白”是石之白,所以两者是共存于“石”中的观点后,公孙龙认为,“坚”与“白”不是石头固有的属性,而是特征。不会因为没有石头就不存在“坚”和“白”两种属性。所以,“坚”与“白”的分离,才是形成了事物共性和个性的差异。
并且,公孙龙借这一观点提出,感觉是不可信的,只有思维的论证才是真理。一块“坚白石”,拿在手中的感觉不如经过思考之后的逻辑更为真实。
名家“诡辩术”,其目的和作用都有现实意义
公孙龙这等名家人士,其实是想用“诡辩”的方式来制止刀兵。
诸子百家之中,所有的主张其实都是为了现实服务,都希望通过自己的学说来终结乱世。像道家用“无为”,法家用“刑律”,儒家用“礼义”,而名家所用的就是“诡辩”式的思维方式。
公孙龙和惠子一样,都主张“偃兵”。他们认为导致乱世的出现,是因为各诸侯国之间无休止的征伐。而在他们看来,这种征伐是没有必要的,一切争端都可以用辩论的方式来解决。这样一来,国家间的战乱其实就变成了双方的一次辩论,谁能占据道理,就看哪方的辩士更为优秀。其所依靠的正是中国古代社会极为看重的“名分”,希望以此来使得“攻伐”一方变成“无名之师”,进而消弭战争。
这就和孔子所说的理论有相通之处:
《论语 ·子路》:必也正名乎!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这种想法自然是失败了,但是其逻辑思维的精彩论证却在历史上大放异彩,并且也深刻影响了中国古代社会的进程。
后世很多大儒都对《公孙龙子》进行评价,比如儒家的荀子就曾评价名家:
不法先王,不是礼仪,而好治怪说,玩琦辞,甚察而不惠,辩而无用,多事而寡功,不可以为治纲纪。
类似的评价历来多有,但有趣的是,各朝代学者都是否定公孙龙“诡辩”的行径,却没有人能在逻辑上找到他的漏洞。所以有人感叹,如果最初所学不是儒道墨法,而是名家“诡辩”,那么同样会认为儒墨等学说是错误的。
本来是一种阐述政见的思维方式,但在客观上却促进了中国逻辑学的发展,成功地将思维的锤炼推向了极致,形成了一种化不可能为可能的离奇现象。
这种“诡辩”式的辩论方式,后来被诸子百家所吸收,成为了自身阐释道理的一种手段。而进入近现代社会中,辩论活动的举行、律师等职业的工作方式也深受名家“逻辑论证”的思维所影响,至今仍然能看到这一学派的痕迹。
白马非马典故是白马非马是什么意思2
白马非马论违反了什么哲学原理
“白马非马”,是战国时期名家思想的集大成者公孙龙在《白马论》中提出的一个重要命题。
长期以来,人们由于不承认公孙龙对“白马非马”这一命题所阐明的逻辑思想内容。
仅以常识中的“白马是马”作为唯一正确的判断,有意无意地把辩证法观点和形式逻辑思想绝对对立起来,或者将“白马非马”的“非”字仅从语词上加以解释。
因而一直把公孙龙关于“白马非马”的逻辑命题当作哲学上的诡辩命题,实际上这是不符合公孙龙在《白马论》一文中所阐明的思想的。
公孙龙在《白马论》一文中不只是提出了“白马非马”这一命题,而且非常明确地论述了“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的具体含义,为确切地理解这一命题提供了根据。
01
要搞清楚这个命题,先要理清“非”字的涵义。
“非”字既可以作“不属于”讲,表示二者之间没有包含或隶属关系,例如“羊非牛也”、“钟非灯也”等等。
也可以作“不等于”或“不同于”讲,表示二者之间不全等但可以具有包含或隶属关系,例“1非2”、“部分非全体”等等。
在这里把“非”译为“不是”同样是可以的,即“1不是2”、“部分不是全体”,这并意味着“2不包括1”或“部分不属于全体。”
因此,关于“白马非马”的“非”字究竟应该如何理解,自然也不能脱离《白马论》一文所作的具体分析。
公孙龙当时还没有关于“内涵”与“外延”等现代逻辑科学的概念,但在《公孙龙子》一书中确实已经提出了名(概念)具有内容(内涵)与范围或对象(外延)等重要的逻辑思想。
《名实论》说:
“物以物其所物而不过焉,实也,实以实其所实而不旷焉,位也”。
这就是说,物在形成某一个或某一类具体事物时,必须具有确定的对象和范围,而不能任意超过;实必须使之充实自己而具有确定的内容,不能是空旷无内容的。
例如,“白马”必须有白马这一确定的对象和范围,还必须有“白”之色和“马”之形为内容,这就为明确“白马”之名的外延和内涵提供了客观根据。在《白马论》一文中则是更具体、更清楚地阐明和发挥了这一逻辑思想。
首先,公孙龙论“白马非马”,就是从外延上强调“白马”与“马”是不能等同的。《白马论》说:
“求马,黄、黑马皆可致;求白马,黄、黑马不可致。使白马乃马,是所求一也。”
这就非常明确地指出了“马”是包括黄、黑马的,而“白马”则是不包括黄、黑马的。也就是说,“马”与“白马”所指的对象(外延)是不相等的。
公孙龙在这里只强调了黄、黑马与白马在外延上是排斥的,它们之间没有包含关系,并且讲了“马”可以包括黄、黑马,“白马”不包括黄、黑马,而没有说“马”肯定不包括白马,只是说“马”与“白马”不能是所求一也。
这就可以看出,公孙龙在这里所强调的只是“马”与“白马”存在着是否包括黄、黑马的区别,即它们在外延上是不相等的,而不是说“马”与“白马”在外延上是绝对排斥的。
事实上,公孙龙在这里也讲清楚了“马”与“黄马”、“黑马”的外延同样是不相等的,因为“马”不仅包括黄马,至少还包括黑马,因此“马”与“黄马”或“黑马”均非“所求一也”。
《白马论》说:
“以有马为异有黄马,是异黄马于马也。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
这就是说,“黄马异于马”就是“黄马非马”的思想内容。公孙龙所阐明的“白马非马”的内容不正是指的“白马异于马”(外延上)吗?
所以,在公孙龙那里,如果把“白马非马”这一命题换成“黄马非马”或“黑马非马”的命题,实际上都是同样性质的逻辑命题。
它们都只是强调了“马”与“白马”或“马”与“黄马”或“马”与“黑马”的外延是相异的、不相等的。
难道能说前一个“黄马是(属于)马”(“求马,黄黑马曾可疑”)是正确的,而后一个“黄马非(异于)马”(“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就是错误的吗?
02
《白马论》一文还着重从内涵方面强调了“马”与“白马”是不同的。文章说:
“马者,所以命形也;白者,所以命色也。”“白马者,马与白也,白与马也,故曰白马非马也。”
文章的结尾对这一点讲得更清楚:
“马者,无去取于色,故黄、黑马皆所以应;白马者,有去取于色,黄、黑马皆所以色去,故唯白马独可以应耳。无去者非有去也,故日白马非马。”
这就是说,“白马”之所以非“马”是在于白马取其确定的白色之马,故黄、黑马不能算白马。马则是“无去取于色”,“无去取于色”不是无色,而是不取其确定的颜色,即包括各种颜色的马,故黄、黑马皆可以算马。
这就把“白马”与“黄”、“黑”马的内涵区别开来了,也把“马”与“白马”的内涵区别开来了。
同样,公孙龙在这里只强调了“取于色”与不“取于色”的内涵区别,不仅没有把“马”与“白马”的内涵完全对立起来,而且肯定了“白马”包含着“马”形的内涵,“马”也包含着色(各种颜色)的内涵。“马”与“白马”从内涵上决不是完全排斥的,但又不是等同的。
这里更加清楚地看出,公孙龙认为“马”与“白马”都具有“马形”的共性,只是“色”的内涵还不相等而已。因此,公孙龙完全没有要把“白马”排斥在“马”的外延之外的意思。
在《白马论》一文中,问者曾多次讲到“有白马不可谓无马也”、“有白马为有马”、“天下非有无色之马也”等属于常识的正确命题,用以对公孙龙进行质疑。
然而,公孙龙在回答时却从来没有怀疑或否认过这些命题本身的正确性,从来没有提出或推出过那种违反常识的“白马不是马”或“白马不属于马”的命题,而只是一再从“名”(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强调“白马”与“马”这两个具有种属差别的“名”(概念)是有区别的,是不能简单等同的。
也就是说,共性的“名”和特殊的“名”所指对象的范围和属性,是不相等的。所以,公孙龙讲“白马非马”时,无论从内涵或外延上,都没有说“马”不包括“白马”,或者“白马”中没有“马”的内涵。
恰恰相反,公孙龙不仅肯定了“白马”包含了“马”形的属性(内涵),而且还专门强调了“白马”是包括在“马”之中的(外延)。
《白马论》说:
“马固有色,故有白马。使马无色,有马如已耳,安取白马。”
很清楚,公孙龙完全承认马都是具有颜色的,马包括各种颜色的马,马要没有颜色,也就不存在有白马了。很显然,“白马”就是指白色的马,是“马”的一部分。
前面已经讲到,公孙龙不仅肯定了“黄马是(属于)马”,而且肯定了“黄马非(异于)马”。
前者是属于常识的或哲学的命题,后者是属于逻辑的命题,这两个命题所包含的思想都是正确的,它们从不同的角度反映了局部与整体、一般与个别的'辩证关系。
事实上,“白马是马”(或“黄马是马”)也决不是说白马的外延和马的外延是等同的,而只是反映了白马与马的种属包含关系,这跟“白马非马”的思想是一致的,是相辅相成的。
03
为什么说肯定了“白马非(异于)马”这一逻辑命题,就一定是否定了“白马是(属于)马”这一常识或哲学命题了呢?
事实上,公孙龙是既肯定“白马非马”或“黄马非马”,又肯定“白马是马”或“黄马是马”的。
公孙龙确实也有不能“以有白马为有马”的提法,但这仅仅是从外延上说明有“白马”与有“马”是不能完全等同的,因为“马”中还有黄、黑马,有“白马”不等于有黄、黑马,也就是公孙龙自己所解释的“以有白马为有马,谓有白马为有黄马也。”
公孙龙的意思是说,如果把有白马等同于有马,则有白马就是等于有黄马了。
总之,从反映事物的种属(外延)包含关系上讲,公孙龙是清楚地承认“白马是马”这一命题的。
现在不难看出,“白马非马”的“非”字,在这里不能作“不属于”的意思讲,而应该作“不同于”或“不等于”的意思讲,这才符合公孙龙《白马论》一文的原意。
这一点,文章本身就已十分明确地指出:
“异黄马于马,是以黄马为非马。”
就是说:“非”即“异”也。
应当肯定,“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确实反映了一般与特殊的逻辑关系,揭示了一条带有普遍意义的逻辑规律,即两个不同的“名”(概念)必然具有不同的内涵与外延,是不能简单等同或混淆的,所要求的是不同概念的确定性和不矛盾性,这跟形式逻辑基本规律的要求相一致。
决不能把形式逻辑跟形而上学混同起来,而跟辩证法对立起来。“白马非马”这一命题确实是一个反映“名”(概念)的种属差别的逻辑命题,应该肯定它在逻辑史上的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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