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特点

时间:2023-10-05 18:10:51 常识 我要投稿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特点,赋税也就是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预先规定的标准,无偿地强制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赋税即是国家积累财政资金的最主要方式,也是国家进行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下面介绍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特点1

  1、秦以前的赋税制度

  夏商周时期,实行贡赋制,这是赋税制的雏形。

  春秋时期,鲁国实行“初税亩”,是我国征收土地税的开始.

  秦朝时期赋税沉重,农民要把收获物的三分之二交给政府.由于赋税繁重,导致秦短命而亡。

  2、编户齐民(汉):

  编户齐民:国家把农民编为户籍,作为征收赋税徭役的根据。农民是国家赋税的主要承担者,农民的负担有四项:田租(土地税)、算赋和口赋(人头税)、徭役、兵役。汉初统治者吸取秦亡教训,轻徭薄赋,但汉朝田租轻而人头税重。汉高祖实行十五税一,文帝时实行三十税一,东汉光武帝把田租恢复到三十税一。汉代的编户制度是我国封建社会完整的赋税徭役制度正式形成。

  3、租调制(北魏):

  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实行与均田制配套的租调制,受田农民,每年必须缴纳一定数量的租粟,调(户税)帛或麻,还必须服徭役和兵役。

  4、租庸调制与两税法(唐):

  唐前期沿用租调制并发展为租庸调制,“租”是成年男子每年向官府交纳定量的谷物;“调”是交纳定量的绢或布;“庸”是指副徭役的期限内,不去服役的也可以纳绢或布代役,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

  以上赋税制度的共同点是以人丁为主要的收税标准,不同点是唐朝开始有了纳绢代役。

  唐中叶由于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无法继续实行。780年唐政府改行宰相杨炎提出“两税法”:按照财产和土地的多少征收户税和地税,户税按户等以钱定税,地税按田征粮。一年分夏秋两季征收。

  这次变化的基本精神从标准上看是改税丁为税产,从征收内容看是货币和实物都有,符合当时土地集中和贫富变化的社会现实,是地主土地所有制高度发展的.结果,也是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奠定了唐朝后期至明朝中期赋税制度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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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宋):

  北宋王安石变法时实行方田均税法和募役法。

  6、一条鞭法(明):

  为保证政府财政收入1581年,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规定把原来的田赋、徭役、杂税合并,折成银两,分摊在田亩上,按田亩多少收税。这种方式减轻了无地或少地农民的负担,简化赋税名目和征收手续,对豪强漏税有一定作用。它适应明中叶以来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农民对国家的人身依附减轻了。虽然由于大地主的反对,不久就停止实行,但改用银两收税的办法却保留下来。

  7、摊丁入亩(清):

  清朝承袭明制,以“田赋”和“丁役”合称地丁银作为封建国家的主要税收。为解决赋役混乱和负担不均,雍正帝时实行“摊丁入亩”,即把丁税平均摊入田亩中征收统一的地丁银。

  这一制度的实行,部分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有利于社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它废除了中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人头税,封建国家对劳动人民的人身控制松弛了,杜绝了历史上长期存在的隐瞒人口的现象,也促进了人口出生率的提高;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身自由,又有利于手工业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赋税规则的简化,有利于政府征收,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政收入。

  8、小结:中国古代赋税制度演变的特点

  从秦到清,我国赋税制度的沿革规律大体上可以归纳为:

  征收标准从以人丁为主,逐渐演变为以田亩为主(以两税法为变化的标志);

  征收的物品由实物地租为主演变为以货币地租为主(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征收时间由不定时逐渐演变为基本定时(以两税法为标志);

  农民由必须服徭役逐渐发展为纳绢代役(以“庸”为标志);

  税种由繁杂多项逐渐演变为简化单一(以一条鞭法为标志)。

  上述演变体现了中国古代经济发展变化的客观规律。(自然经济中商品经济的发展,封建统治者无法抗拒商品经济的发展等)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特点2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演变

  赋税是一个古老的经济范畴,从人类发展的历史看,税收是与国家有本质联系的一个分配范畴。它是随着国家的形成而产生的。

  赋税是古代中国王朝成立和维护统治的一大重要支柱,赋税是国家财政的重要来源,也是管理经济的重要手段,是为了维护国家机器运转而强制征收的一种政策措施。

  当私有制出现在中华大地上的时候,就已经为赋税提供了成长的温床,而当国家一旦建立起来,赋税就已经有了强制征收的名义。

  中国封建社会的赋税制度主要包括,以人丁为根据的人头税,即丁税;以户为根据的财产税,即户调;以田亩为根据的土地税,即田租;以及以成年男子为根据的徭役和兵役;关税市税等林林总总的其他杂税。

  中国的赋税自夏代就已经开始了,但是只是以类似于税的概念的产物存在的,即为“贡”,据字面意思可理解为贡赋,从贝从武,以征而收。部落或者平民根据田地产出的一定比例来进行上贡。

  到了商代,贡法逐渐演变为助法。助法实际为井田制度,将土地根据井字分为九份,外八田为八户的私田,则内一田为公田,八口共耕九田,帮助国家耕做内一田的公田,内一田即为赋税。

  除上述农业赋税外,其实在商代,我国已经出现了商业手工业的赋税。商业和手工业在商代已经有所发展,但当时还没有征收赋税,即所谓“市廛而不税,并讥而不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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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到了周代,为适应商业、手工业的`发展,开始对经过关卡或上市交易的物品征收“关市之赋”,对伐木、采矿、狩猎、捕鱼、煮盐等征收“山泽之赋”。这是我国最早的工商税收。

  时间到了周代,农业税助法又经过了一番整改,从助法演变成彻法,即为每个农户分出一片土地,该片土地的产出数量即为赋税,需要缴纳给王室。“民耗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一词就是这个时期的真实写照。

  春秋时期,税之一字才开始被真正提及。《谷梁传·宣公十五年》中就有出现“初税亩”一词。初税亩 是鲁国实行的以“实物地租”代替“劳役地租“的一项改革 ,它是承认私有土地合法化的开始。

  “亩”指井田制下农民的份地,即所谓私田,与公田即领主自营地对称。税亩以前是“籍而不税”即实行助耕公田的劳役地租制,领主从农民剥削来的谷物限于籍田的收获。

  由于农民勤于私田,怠于公作,导致西周晚年以来私田生产的发展和公田生产的衰落,贵族领主不得不废弃公田力役制,转而向农民征收私田生产物。

  到了唐朝,唐承隋制,于唐武德二年推出了租庸调制。实行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唐朝的均田制根据人丁分得田地,唐初每位成年人可分得一百亩土地。所分得的田地分为两类:口分田和永业田。

  口分田为没有继承权性质的土地,是属于粮田,占所分得田地的80%。得田人死后,这部分土地是需要上交的,以备新丁再分配。

  唐德宗建中元年,为了解决朝廷的财政困境,在宰相杨炎的主导下唐朝政府正式开始推行“两税法”。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新税法。由于分夏、秋两季征收,所以称为“两税法”。

  有关赋税方面,唐高祖武德二年,皇帝下诏天下百姓每丁“租二石、绢二丈、绵三两”;有关劳役方面,每个成年男性每年则需替国家服劳役二十日便可。

  “两税法”虽然将“租庸调”的赋税和劳役加以合并分两次缴纳,但久而久之政府便慢慢将税收制度改革的来历忘得一干二净,导致税收项目混杂一团。

  唐朝末年,因为统治集团生活的日益腐化和藩镇割据形成的天下混战局面,中央政府财政支付愈来愈多,入不敷出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常见的现象。

  每年在征收完两税之后,遇到政府要用钱和劳役的情况,免不了又要重新作出“力役之征”和“布帛之征”,然而这两个项目在两税中早已征收,现在再次对这两项作出征收势必加剧百姓负担。

  北宋神宗时,王安石为解决以往各地田赋不均,税户相率隐田逃税,于熙宁五年坚决推行的税收方法,其主制地籍及各项簿册,并肯定各等地的每亩税额。要内容为:对各州县耕地作出清查丈量,核定各户占有土地的数量,然后根据地势、土质等前提编

  1581年,明朝张居正为了增长财政收入,把田税、丁税、杂税合一,按田亩的多少征收,用银两交纳。

  至此,中国的税收由实物开始慢慢转向货币。

  而到了清朝雍正时期,则开始实行摊丁入亩改革政策,废除人头税。这一制度的实行,减轻了无地、少地农民的经济负担,促进了人口增长。

  劳动者有了较大的人生自由,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赋税规则的简化减少了官府打马虎眼任意加税的可能。

  摊丁入亩的实施,直接导致中国人口的爆炸性增长,突破3亿大关,再到道光十四年全国人口突破4亿,占世界人口超40%(1830年全世界人口为10亿),奠定了中国人口大国的基础。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特点3

  浅理我国古代赋税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赋税制度的总体特点是:征收的标准由人丁向田亩、资产过渡;征收的方式由实物地租转向货币地租;征收的名目由多种成分转向单一货币;征收时间由不定时发展为定时;农民服役由必须服役发展为可以代役。

  纳税主体多元化: 丁、户、资产、土地均可作为纳税主体,但前期以丁、户为主,后期以资产、土地为主,唐朝两税法的实行是其转折点。

  纳税手段名目繁多: 劳役、实物、货币三者常常同为某一朝代的纳税手段。前期以劳役、实物为主,后期以货币为主,唐朝两税法和明朝一条鞭法是其转折点。以实物为主的.“两税法”比实物、力役并重的“租庸调”是一个进步,表明政府放松了对人民的人身控制。而一条鞭法是由实物税向货币税转变的一次重大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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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赋税形式以丁赋、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 因我国是一个农业社会,社会生产以农业为主。而长期又实行重农轻商政策,所以赋税形式以丁赋、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

  从春秋战国到整个民国甚至解放后的相当长时期都以丁赋、田赋为主,工商杂税为辅,只有到改革开放后才逐步发生转变,终于取消了农民的赋税,工商税由辅助税成为主要税收。这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社会进步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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