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如何区分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两者的含义不同,主观目的与客观手段不同,下面看看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
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1
区分经济纠纷和诈骗的方法如下:
1、性质不同,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危害社会行为;
2、解决方式不同,经济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民事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诈骗犯罪受害人需要通过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
一、诈骗罪的特征如下:
1、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2、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至于诈骗财物是归自己挥霍享用,还是转归第三人,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3、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犯罪,如果诈骗数额较小,则不构成犯罪。
二、诈骗罪判刑标准如下:
1、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总之,经济纠纷和诈骗可以通过性质和解决方式进行区分,其中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还需接受法律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条【盗窃罪】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诈骗罪】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2
经济纠纷可以到法院起诉。经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归法院管辖,如果报警,警方只做调解,有一方不愿意调解或调解失败,警方则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自行到法院起诉。
经济纠纷去哪里报案
经济纠纷也叫做经济争议,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经济纠纷有经济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和经济侵权纠纷(知识产权侵权纠纷、经营权侵权纠纷等)两大类。
经济纠纷主要成因:进行经济活动的依据不规范、不履行合同或订立假合同、有关部门的行政干预。
如何区分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而贷款纠纷,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与贷款人之间,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过程中采取了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而产生的经济纠纷。
贷款诈骗和贷款纠纷有一个共同点,即贷款人没有偿还到期贷款。而贷款到期没有偿还可能有多种原因,如因经营不善,致使企业亏损,无法偿还。或者因市场行情发生变化,没有取得预期收益而无法归还。以及主观上不愿按时归还等等原因。
从刑法的规定来看,贷款诈骗罪有两个显著特征:一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二是采用了明显的欺骗手段获取贷款,这是区别二者的关键。
一、对于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使在贷款过程中采用了欺诈手段,并且到期没有偿还贷款,也不能认定为贷款诈骗罪。
贷款民事欺诈行为与贷款诈骗犯罪主观上都意图欺骗金融机构,客观上均实施了一定程度的欺诈行为。但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是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
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必须首先明确“非法占有”的内涵。刑法意义上的“非法占有”,不仅是指行为人意图使财物脱离相对人而非法实际控制和管领,而且意图非法所有或者不法所有相对人的'财物,为使用、收益、处分之表示。
因此,不能单纯以行为人使用欺诈手段实际获取了贷款或者贷款到期不能归还,就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而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对行为人贷款时的履约能力、取得贷款的手段、贷款的使用去向、贷款无法归还的原因等方面及相关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以准确界定是贷款欺诈行为还是贷款诈骗犯罪。
如何界定诈骗与经济纠纷3
裁判要旨
一、严格把握经济纠纷与刑事犯罪的界限。
二、结合案件客观事实综合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基本案情
检察院指控:赵某在开展经营期间,利用A厂管理不严之机,采取提货不付款的手段,骗走货物50吨,价值13万余元。
法院判决:赵某在与A厂购销货物过程中诈骗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
再审判决:撤销原生效判决;改判赵某无罪;返还已执行罚金。
裁判要点
一、赵某无非法占有的目的
再审法院认为,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应当结合客观事实综合认定。在本案中,应当充分审查:
(一)提货方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即是否虚构交易主体或者冒用其他交易主体名义参加交易,是否使用了伪造、失效的印章、证明文件等欺骗对方,以及是否使用其他欺骗手段使交易相对方陷于错误认识而同意其提货;
(二)提货方是否具备支付货款的能力;
(三)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继续支付货款;
(四)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承认提货事实;
(五)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
(六)提货方延迟支付货款是否符合双方交易习惯;
(七)提货方提取货物后是否逃匿等。
在本案中,综合审查赵某的'行为,其积极履行了大部分支付货款的义务,从未否认提货事实的发生,更未实施逃匿行为。虽然在是否已经付清货款问题上,赵某与A厂发生了争议,但这是双方对全部交易未经最终对账结算而产生的履约争议,故不能认定赵某存在无正当理由拒不支付货款的行为。因此,赵某是按照双方认可的交易惯例和方式进行正常的交易,不能认定其被指控的提货未结算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二、正确区分经济纠纷与诈骗犯罪的界限
(一)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诈骗与经济纠纷的实质界限在于行为人是否通过虚假事实来骗取他人财物并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经济纠纷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因人身和财产权益发生的权利冲突,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和解、调解、仲裁等方式予以解决,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刑事诈骗犯罪是行为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以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为目的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达到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的,则不应当按照诈骗犯罪定罪处罚。
(二)刑罚的必要性
刑事诈骗行为超越了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和界限,本身具有必须运用刑罚手段予以制裁的必要性。
对于市场经济中的正常商业纠纷,如果通过民事诉讼方式可以获得司法救济,就应当让当事人双方通过民事诉讼中平等的举证、质证、辩论来实现权利、平衡利益,而不应动用刑罚这一最后救济手段。
如果受害人一方难以通过单一的民事诉讼方式来实现其权益,必须请求国家公权力动用刑事手段来保护其财产权益的,才可以将行为人的权利救济上升至刑罚的高度。所以,凡是民事救济手段能够救济的,则不具备刑罚必要性,也就不应当按照犯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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