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算言语骚扰。
怎么算言语骚扰呢1
言语骚扰的定义
言语骚扰的定义,言语上骚扰到自己的时候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如今,人们大多通过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发送讯息,文字成为沟通交流的主要方式之一。下面看看言语骚扰的定义。
法律分析:语言性-骚扰定罪标准: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根据相关规定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法律分析:骚扰,意指扰乱他人,使之不得安宁。较多的'有性-骚扰、电话骚扰、短信骚扰等形式。轻则批评教育,予以警告、训戒;情节较重的,可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管是否在离婚诉讼中还是在正常生活中,以无理取闹的形式进行骚扰对方都是不允许的,甚至是违法行为,当事人可以选择报警。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怎么算言语骚扰呢2
一、对于口头{性}骚扰怎么定罪?
口头{性}骚扰不构成犯罪,只能进行治安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实施)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9条规定,妇女的名誉权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宣扬隐私等方式损害妇女的名誉和人格。
二、怎么认定{性}骚扰?
对于{性}骚扰的认定,可以参考以下内容:
1、行为的主观目的包含性要求或者涉及性的意图
即行为者实施{性}骚扰的行为的主观方面必须含有性的目的,而这种行为又是为被侵害人所不欢迎、不愿意、不感兴趣的行为。但是,鉴于我国的`国情,社会公共场合如车站、广场等大型场所往往由于条件有限,拥挤、擦撞在所难免,所以应该采取严格的认定标准。
2、行为方式的认定
{性}骚扰通常是骚扰者向被骚扰者做出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语言或举动,包括身体接触、言语、图文展示、眼神及姿势等,如:讲黄色笑话、评头论足、展示色情刊物及用品,询问性隐私、约会、色迷迷的眼光、性姿势、身体触碰、暴露性器官等。
3、{性}骚扰的场合界定
{性}骚扰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内,上级对下级、雇主对员工或同事之间的{性}骚扰行为;二是员工在为单位工作中,遭受顾客{性}骚扰的情形;三是公共场所,例如公共汽车上,陌生人之间的{性}骚扰行为。第一、二类情形可以总称为工作场所{性}骚扰,而后者可称之为公共场所{性}骚扰。
4、{性}骚扰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包括异性,也包括同性
其实无论是通过哪种方法进行{性}骚扰的,如果只是{性}骚扰,没有发生实质关系也不构成猥亵的,对{性}骚扰不能追究刑事责任,但除了可以治安拘留当事人以外,因为{性}骚扰已经侮辱到了别人的人格和名誉,可以要求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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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如何取
1、录音取证
对于经常对受害者进行语言{性}骚扰的男性,此种方法较为有效。
但录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及时悄悄开启录音设备;
(2)录音内容中要涉及对方和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是对方的身份。此方面受害人可以在对方与自己进行语言交流时,及时体现出对方的姓名。有关部门,包括法院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是不能单纯的通过录音中的`说话人的音色辨识说话人的身份的。
(3)录音完成后应及时将录音内容复制出来,但是不要将录音数据从录音设备中直接删除。录音证据和其他证据辅助使用将起到非常好的证据效力。
2、录像取证
录像证据主要针对一些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严重时此类行为可以导致犯罪。但录像证据相对录音证据而言不宜取得。但如果某人经常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采用一些小型录像设备悄悄录像也是行得通的。
但以上并非最佳的取证方式,受害人其实可以关注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如果发生{性}骚扰的场合存在此类设备,经过有关部门提取该类证据,将对受害人非常有利。
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一般存在于小区公共区域内,写字楼的大厅内,电梯内及其他公共场所。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车、出租车内都有监控设备,如果受害人在这些场所收到{性}骚扰,可以考虑从这些角度申请公安部门或法院帮助调取该类证据。
3、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主要指的是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邮件来往记录等。值得强调的是,受害人的上述电子证据材料不要在复制之后,之间将其从原有载体或交流工具中删除。能在线保存该类证据的,一定要在线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