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言语性骚扰立案标准1
依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人进行骚扰的,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就可以报警处理,公安机关会对案件进行调查。但言语骚扰立案需要符合法定情形。语言上性骚扰情节严重的可以立案。一般的轻微行为(比如用语言挑逗、诱引)适用于训诫或具悔过书,但要是情节较重或屡与骚扰则可以予以行政处。
被性骚扰到法院起诉立案的条件:
(1)以其他方式写恐吓信或者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2)公开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3)编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刑法里面没有骚扰罪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他人进行骚扰,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调查。证据可以是人证、物证、各种音频证据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言语性骚扰立案标准2
一、怎样的行为属于性骚扰
(一)言语性骚扰
言语性骚扰是指任何人当面讲让受害者感到尴尬或不舒服的关于性的言论,如当面或当众讲黄色笑话或者用污秽的言语对受害者评头论足。主要特点是比较露骨的性指向,甚至赤裸裸地直接表明性要求,这与在尊重对方人格基础上的文明的爱慕表白和求爱、求婚显然不同。
(二)行为性骚扰
行为性骚扰一般指做出令受害者感到不适的低俗下流的动作,对受害者动手动脚,触摸受害者的身体敏感部位等。
(三)环境性骚扰
环境性骚扰指的是通过布置环境给受害者以不适和被侵犯的方式,比如摆放性刺激图片、淫秽书刊物品,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等。
二、性骚扰发生的常见场所
(一)校园性骚扰
校园性骚扰的受害人多是学生,并且许多人属于未成年人,他们面对来自学校内部的性骚扰行为有时是无法做出界定和表述的,甚至并不知道自己受到了性骚扰。而由于校内活动和环境较为封闭,学生遭遇性骚扰往往在旁人难以察觉的情况下发生,特别是高校具有利益关系的导师与学生之间的性骚扰行为更难以举证。
校园性骚扰的核心不在于施害者与受害者的性别、地点等外在因素,而在于二者之间具有的“校园关系”,这类关系中的强势方通过“权力”滥用而实行性骚扰行为。这段关系中的.弱势方只能是学生,强势方可以是教师、校领导等影响学生前途的角色。校领导对教师、教师对教师的性骚扰更应该属于职场性骚扰的范围。
(二)公共场所性骚扰
公共场所性骚扰通常是针对女性发生的,男性几乎没有在公共场所被评论、骚扰的恐惧,而女性则经常与这些事件和恐惧作斗争。
这种性骚扰广泛出现于大量女性走出自己的家庭,开始独立于男性、进出公共场所之后。这种发生在公共场所的性骚扰主要分为非身体形式的骚扰和身体形式的骚扰。非身体形式的骚扰有:吹口哨、打响指、尾随、粗俗手势发出亲吻声等,身体形式的骚扰可能包括:触摸、掐、抓、阻挡等。
(三)职业场所性骚扰
在职业场所中,由于上下级的地位、权力的不对等,下级很容易受到来自上级的性骚扰。大体可以分为非身体形式和身体形式两种,但是相比于公共场所性骚扰,职业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由于自身处于权力更弱的一方,因此更难以发声维护自己的权利。
受害者拒绝上级的骚扰行为可能会影响其职业发展,而服从这种行为会使其对工作环境产生反感,影响其工作表现。职业场所性骚扰的受害者不仅有女性,也有男性,但女性的比例要高一些。
职业场所性骚扰与公共场所性骚扰也有相似的地方,二者都广泛出现于20世纪女性开始进入职场之后。这时候的女性走出家庭、独立于男性,受到性骚扰的几率大大增长。但女性的独立绝不是性骚扰发生的原因,问题根本还是在于性骚扰者的不轨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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