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姓名:xx,性别:男,出生年月:1970年7月26日,民族:汉,身份证号码:430426197007265639,住址:湖南长沙县杨林镇2村4组,邮编:xxx,电话:xxxx,工作单位:江门市新会区胜达古典家具厂,邮编:xxx,电话:xxx
被申请人名称:xxxxxxxx,住所地:xxx ,邮编:xxx,法定代表人:xx 职务:xx 电话:xx
请求事项:
一、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xx年4月1日至10月20日的双倍工资44333元
二、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伙食补助费2140元
三、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就业保障金28000元
四、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7000元
五、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xx年3月1日与被申请人建立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没有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20xx年3月分的工资是3500元。20xx年5月3日晚上8时,申请人左手食指、中指被刨伤,导致左手食指、中指离断伤。20xx年5月3日至6月9日在新会人民医院住院,发生医疗费14800元,出院后发生门诊费用2376元。20xx年8月6日申请人被江门市新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xx年10月20日被江门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为9级伤残。另外被申请人只在3月份发给申请人3500元工资,往后的工资、医疗费、工伤待遇都没有给申请人。
现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该支付4月1日至10月20日的双倍工资44333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人支付医疗期间伙食补助费用,标准为每天30元,申请人医疗期为38天,伙食补助费用为2140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工人工资每月3500元,为期2个月,总共7000元。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29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工人每月工资3500元,为期8个月,总共28000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九级伤残工人9个月本人工资。因此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1500元。
至此
新会区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