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人王建良因与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房屋登记行政确认一案,对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滨行初字第6号行政判决;
2、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终字第185号行政判决;
3、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浙杭行审字第6号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4、撤销本案涉案的房产抵押;
5、判决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律师费、司法鉴定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事实与理由:20xx年5月13日,汤碧英(xx的前妻)瞒着丈夫王建良,与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签订一份最高额抵押贷款合同,把座落于杭州市西兴镇铁岭花园5幢一单元101室(xx的婚前房产)抵押给杭州联合农村合作银行武林支行。
后经司法鉴定,借款合同文本上的签名与捺印均与xx无关。
此外,汤碧英还伪造了房屋权属证书放在家中欺骗xx。
银行把责任推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假如没有进行房产抵押登记,它不可能发放贷款。
所以,在审查贷款人身份的时候,杭州市房产管理局没有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不是从实质上对贷款人的身份进行彻底地审查,只在形式上进行了一般的审查,因此房产局存在过错,王xx并未到银行参与借款,也未在抵押合同、抵押登记中签字,应该认定涉案房产抵押登记无效。
杭州市房产管理局应该全额承担王建良的精神损失费、上诉费、司法鉴定费、律师费、取证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人民币85458元。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申诉人:xx
20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