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
南京市公安局实施《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试行)》细则
办理条件
夫妻一方为现役军人、一方为地方居民的,所生子女应当随地方居民一方申报出生登记。
所需材料
一、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二、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出生申报的姓名应与出生医学证明上的姓名一致;
三、婴儿父或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婴儿父或母的军官证(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办理程序
当事人持上述材料到婴儿父母一方为地方居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当场办理。
受理机构
父母双方中本市居民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玄武、鼓楼、原秦淮区在公安分局户政受理中心)。
详见《全市各户政窗口一览表》
办理时限
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
收费标准
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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