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材料
1、《申报户口事项申请表》
2、婴儿入境时所持证件
3、申请人在国(境)外出生的凭证
4、父母双方的《居民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6、其他特殊情况须提供的材料
在单位集体户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非婚生婴儿办理出生登记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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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材料—入户地公安派出所审查材料是否齐全—派出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报分(县)局审核—分(局)审核材料是否符合条件—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
办理地址
窗口接收:父母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户籍受理窗口。
市区派出所:每天8:30—20:00;
郊区派出所:每天8:30—16:30。
办理时限
1、符合当场办理条件的,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当场办理。
2、审批时限;视情,0—45个工作日不等
(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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