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职工考勤办法1
第一条:学校教职工必须遵守劳动纪律,按时到岗,教书育人,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学校对全体在职员工实行考勤制度,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奖惩。
第二条:学校实行坐班制(详见作息时间表)。
第三条:学校对全体教职工实行考勤。考勤每天至少一次,由办公室考勤,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条:学校依据考勤记录,每月发放和扣除考勤奖。考勤奖的基数由校长室根据财力确定,在职员工按同一标准发放。
具体发放和扣除的标准是:
1、按时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教(科)研、管理、政治学习、晨会等各项活动,当月出满勤的'在职员工按当月考勤奖的基数全额发放(即全勤奖)。
2、晨会、政治学习或其他学校重大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除10元,迟到每次扣除5元。
3、学校安排的监考、阅卷等活动不能参加者,每次(场)扣除20元,迟到每次扣除5元。监考、阅卷等重大活动不到校者,按旷工论处。
4、年级组、教研组活动不参加者,每次扣除10元。
5、在规定坐班时间内,无故缺勤(学校抽查)者每次扣除10元。因急事、急病等离开学校须事后补假,按事、病假扣发考勤奖。
6、在职员工因病、因事请假在半天以上者,必须在办公室办理请假手续,待校长室及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离校。因急事、急病等须事后补假。
在职员工请病假者,每天扣除考勤奖10元,依次类推,病假超过两周(含两周)者扣发当月全部考勤奖。有教学任务的按规定扣发相应课时津贴。行政、后勤人员按规定扣发相应津贴。
在职员工请事假者,每天扣除考勤奖20元,依次类推,事假超过5天(含5天)者扣发当月全部考勤奖。有教学任务的按规定扣发课时津贴。行政、后勤人员按规定扣发相应津贴。
在职员工请病、事假者,在学期末或年度累计后,扣发相应的学期或年度考核奖金。
长期因病、因事不能工作者,按学校与本人签订的聘用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
以上病、事假不包括婚假、产假、丧假、因公外出等。婚假、产假、丧假、因公外出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7、在职员工旷工者,每半天为一次,每次扣发当月考勤奖50元,依次类推,直至扣发其基本工资。
8、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私自调课、误课等,按教学事故论处,每次扣发当月考勤奖50元,依次类推,直至扣发其基本工资。
第五条:寒、暑假期间停止发放考勤奖。
第六条:本办法解释权归校长室。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教职工考勤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严肃工作纪律,落实岗位职责,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临沂大学岗位考勤管理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勤是教职工考核、岗位聘任、职务晋升、评先树优、工资发放、绩效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职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考勤制度
第四条全院教职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作息制度,工作时间不得迟到、早退。如因事、因病等不能到岗上班,必须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事后办理销假手续。
(一)教师岗位人员不实行坐班制,应认真完成本人所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不得迟到或提前下课,不得擅自调课、停课、请他人代课,应参加学校及学院组织的政治业务学习或集体活动,
参加者(请假除外)作旷工处理。
(二)管理岗位(含兼职)、辅导员岗位、教辅岗位等人员均实行坐班制,应遵守上下班制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工作时间内擅离岗位,经发现查实,按旷工处理。
(三)一年内迟到或早退达到5次及以上者,由其所在单位通报批评;达10次及以上者,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第五条教职工在正常工作时间内(包括学校及所在单位安排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活动及其他集体活动)进行考勤;公休假内学校、学院有重要公务活动安排的应正常考勤。
第三章请假审批权限
第六条审批权限:
(一)中层正副职人员请假严格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二)其他人员7天以内请假。教师岗位:1天以内,系主任→分管院长→院长;2-7天以内,系主任→分管院长→院长→党委书记。辅导员岗位:1天以内,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2-7天以内,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科级及以下管理(含兼职)及教辅岗位:1天以内,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三办主任:分管负责人→党委书记);2-7天以内,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人→党委书记。
(三)其他人员超过7天请假由学院集体研究审批;15天以上病、事假由所在单位集体研究同意后报分管人事校领导审批,同时报人事处备案。
第七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短期外出开会、学习等的请假,由党委书记审批。学校有专项管理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审批。
第四章请销假手续
第八条教职工请假需由本人提出申请,按规定填写《请假审批表》,写明请假理由、期限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审批权限报批。
第九条请假期满上班后,本人应及时销假。因故不能上班的可以申请续假,续假应在期满前2天提出,并按审批权限获准后方可继续休假。
第十条请病假须持医院的诊断休息证明,填写请假单后按审批权限审批。恢复上班后3个月内病情复发又需请病假者,前后的病假合并计算。
第十一条请婚假、产假者,应持校工会(计划生育办公室)出具的《婚产假通知书》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二条请探亲假者,由本人填写探亲申请书,注明探望对象、时间和地点等,由党委书记审批。探亲结束后,及时持探亲申请书到人事处办理路费报销手续。
第十三条对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准而擅自离岗达3个工作日的,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人事处。
第十四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经批准短期外出开会、学习等,按正常出勤享受工资等待遇。学术休假或在职攻读学位等,按学校规定执行工资等待遇。
第五章考勤管理
第十五条考勤实行月报制,每月公布1次考勤情况。公示3天无异议后,经党委书记审签上报人事处。
第六章相关待遇及处理规定
第十六条请假类别
主要包括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探亲假、工伤假等。
第十七条请假期间待遇
(一)事假
1.事假是指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要离开工作岗位,或不能按时参加学校、所在单位组织的各项公务活动。事假应严格控制,事假半天以上应予累计,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超过30天。
2.事假期间工资待遇:
当月事假累计10天以内的,按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事假累计超过10天的,扣发当月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次性事假超过1个月的.(30天,含节假日),自请假之日起,停发工资。
(二)病假
1.病假是指因病需治疗、休养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请假期限一般以医生建议为准,须出具由医院(三级甲等以上)医生签署意见并加盖医院公章的病假证明,方可办理病假手续。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病假,按旷工处理。
2.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1)请假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照发,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2)请假超过2个月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其中:
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基本工资照发。
请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
涉及上述情况的教职工,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待遇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相应工资。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给予婚假3天。
教职工因双方不在一地而必须到外地结婚者(不包括旅行结婚),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路程假。
学校提倡教职工婚假安排在寒暑假或公休节假日。
婚假期间,工资待遇照常发放。
(四)产假
女教职工生育,给予产假98天。生育如遇难产的,凭医院证明可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产假如遇寒暑假,可顺延。
符合法律和《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不分孩次,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均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
根据医院证明,女教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及以上流产的,给予42天产假。
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奖励性绩效工资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岗位工作业绩情况发放。
(五)丧假
教职工的父母、配偶、子女、岳父母、公婆等亲属去世的,可申请丧假,假期为3天。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按实际需要另给路程假。
丧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途中交通费、住宿费由教职工自理。
(六)探亲假
探亲假是指探望居住在异地的配偶或父母(符合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均安排在寒、暑假内。利用工作时间探亲,一律按事假办理对待。
探亲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探亲路费报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工伤假
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为工伤后,可休工伤假。
工伤假期间工资照常发放。
(八)有关说明
1.以上各类假期计算时间均包括公休节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2.全年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者,不参加当年的年度考核。
第十八条旷工及相关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旷工:
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到岗工作,或不参加学校、单位组织的集体学习、会议或其他集体活动;
2.请假期满未办理续假手续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分配,不到工作岗位报到;未经组织批准自行调整岗位;
4.擅自停课、调课或找人代替上课;
5.上班迟到或早退在2小时以上,按旷工半天对待;迟到或早退累计满4小时,按旷工一天对待。教师未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上课2节,按旷工半天对待;
6.教职工进修访学、攻读学位、博士后进站、出国(出境),以及离岗创业等逾期不归;
7.经查实,请假理由及依据弄虚作假。
(二)旷工处理
1.旷工由考勤单位认定。当事人对认定有异议的,向人事处提出复议。
2.旷工1-3个工作日,停发当月绩效工资;旷工4-14个工作日,停发当月所有工资待遇。
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达到30个工作日,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给予解聘。
3.有旷工行为者,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连续旷工达到3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达到5个工作日者,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等次。
第十九条其他情况
1.经学校批准因私和因公出国(境)者(90天及以上),从出国(境)下月起停发岗位奖励工资。
2.经学校批准脱产进修学习、访学、攻读学位、合作研究等,在离岗期间停发岗位奖励,从离岗下月起执行。
3.经学校批准的离岗创业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4.抄袭、剽窃他人教学、科研、技术成果,谎报教学工作量、科研工作量等违反师德、职业道德的,视情节轻重停发1年及以上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奖励工资,同时扣回已发虚报贡献绩效工资。
5.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档次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档次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基础绩效按照50%发放。
6.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档次的,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结案,根据其补定的考核档次发放。
7.对于工作中出现较大失误或者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以及有直接领导责任者,根据学校处理意见扣发其基础绩效工资和岗位奖励工资。
8.公务活动。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集体活动,学院将严格考勤,并根据考勤情况进行奖罚(出勤一次给予50元考勤费,事假一次年终津贴扣100元,请假次数超过5次以上者,每次扣200元)。旷会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xx学院负责解释。
附件一:《xx学院专任教师请假审批单》
附件二:《xx学院团学人员请假审批单》
附件三:《xx学院科级及以下管理及教辅人员请假审批单》
教职工考勤办法3
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职工考勤工作,严肃工作纪律,保证学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学院办学的实际,特制定《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教职工考勤办法》,具体规定如下:
一、请假制度
教职工因事、因病等原因不能正常上班必须请假,并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事假
1、请事假三日(含三日)以内者,经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
2、请事假四—五日(含五日)以内者,需持请假条经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长批准;
3、请事假六日(含六日)以上者,需持请假条经院(系)、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院长批准。
(二)病假
1、请病假三日(含三日)以内者,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批准;
2、请病假四至五日(含五日)以内者,持诊断书经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主管院长批准;
3、请病假六日(含六日)以上者,需持诊断书经院(系)、处(室)主要负责人签字、院长批准。
(三)婚假
教职工结婚,婚假为七天。
(四)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丧假为三天。
(五)产假
女职工正常休产假按国家规定为90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流产应出据医院诊断,给予15天—30天休假。
(六)公出
公出按照出勤对待,但须履行请假制度。
1、专任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因公事外出的,应提前向院(系)或处(室)主要负责人请假;
2、院(系)或处(室)主要负责人外出,应提前向主管院长请假;
3、请假超过一个月的,应经本单位负责人签批并提请院长批准。
二、考勤制度
1、考勤工作要建立责任制。各单位要确定一名考勤监督员,负责考勤工作;
2、教职工每天必须签到,考勤监督员要认真审核《教职工出勤情况报表》,签字后报人事处(工勤人员出勤报表于当月25日报人事处,其它教职员出勤报表月末报人事处);
3、教职工请假,需填写《教职工请假审批表》,考勤监督员要将《教职工请假审批表》(病假连同诊断书),随每月考勤报表一同报人事处备案。
三、缺勤工资处理
1、迟到、早退10分钟之内(教师上课提前下课5分钟以上),通报批评。超过10分钟扣发一日工资;月累计迟到早退五次,按旷工两天处理;一学期累计超过10次者,予以解聘。
2、教职员工擅自离岗,扣发一日工资;
3、教师误课一次扣发两日工资;
4、旷工一日扣发两日工资,学年累计旷工三至四日扣发半月工资,累计旷工五日者予以解聘。
5、事假按日扣发工资,超过15天视为自动离职。
6、一般病假按日扣发工资,重大疾病需要停止工作治疗,按照《东北师大人文学院教职工医疗期及医疗期工资暂行办法》执行。
7、婚假、丧假、产假不扣工资。
本《办法》作了部分修改,原《办法》于本《办法》不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教职工考勤办法4
为严明纪律,增强校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保证各项工作正常开展,特制定考勤制度如下:
l、全校干部、教职工必须执行学校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
2、教职工因公外出视为出勤,凭会议通知(包括家长会)等证明、经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外出活动。
3、每月考勤统计时间为上月26日到本月25日,出全勤的教职工享受全额在岗津贴。
4、因病请假,一般应持有合同医院证明。请假1天以下(含1天)者,由所在部处室主任批准;超过1天、不满3天者,由主管副院长批准;满3天以上者,由院长批准。按缺勤工作日计算,每请病假1天,扣结构工资12元;病假一个月免发岗位津贴;长期重病者待遇,由院长办公会研究,酌情处理。
5、因私事请假,1天以下(含1天)者,由所在部处室主任批准;超过1天,不满3天者,由主管副院长批准;超过3天者,由院长批准。按缺勤工作日数计算,每请事假第一天,扣减结构工资30元,第二天扣减40元,第三天以后每天扣减50元,连续请假,周六、周日照常扣减。(国家规定的婚、产、丧假,每天扣减15元)。
6、每学期累计,缺勤40个以上(含40个)工作日者,免发学期效益奖;缺勤20个以上(含20个)、不足40个工作日者,减发学期效益奖的一半。
7、教职工请假,一般须事先提出申请,经领导批准后有效。请假满1天者,须填写“请假单”,经有关领导批准后,交负责考勤的同志收存,月末随同考勤表一起上交办公室。因故不能事先请假时,应委托他人代为请假或办理补假手续。请假期满上班后,应立即向主管领导销假。
8、事先不请假,事后不说明,也不办补假手续,无故缺勤者,按旷工论。每旷工一天,扣减工资50元;屡次旷工者,除进行批评教育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
9、上班时间除特殊情况一律不得外出办私事,因特殊情况急需办理的',经主管主任批准后方可离校。
10、双休日上班者,原则上在周二、周三补休。因工作需要不能按时补休者,由主管领导另行安排其它时间补休,但不得超出本月,未能安排倒休按加班算,每天补助30元。
11、无故迟到早退,一次予以提示,第二次减发20元校内结构工资,当月累计三次以上停发当月全勤奖。
12、考勤统计工作由办公室汇制考勤表交由各部处室主任负责考勤统计,部处室主任要切实负责,严格考勤,实事求是做好考勤工作。每月26日将月考勤表统计完毕交办公室汇总。
13、本办法的落实检查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每月抽查2—3次,全面掌握考勤制度的执行情况,做好抽查纪录,并将抽查结果存档备查。对检查发现的考勤不实及违规行为者,除对违规人减发院内构工资外,其违规人所在部处室负责人也要视情节减发或停发校内职务补贴,并在该部处室学院期末评优中酌情扣分。
14、本考勤办法自20xx年1月起执行,原考勤办法废除。
教职工考勤办法5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的考勤管理,强化教职工的“岗位”意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根据《市级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后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甬人社发【xxxx】2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波宁市第二中学教职工考勤管理办法。
一、各类人员工作时间与要求:
1、学校实行每周5天工作制。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实行全天坐班工作制管理和弹性坐班工作制管理。
2、实行全天坐班工作制的对象为:6年(含)教龄以下的教师、教辅人员、职员、职工(含外聘)。中层及以上干部和班主任原则上实行全天坐班工作制。实行弹性坐班工作制的对象为:6年(含)教龄以上的教师。
3、全天坐班工作制的具体要求:
⑴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上下班,做到不迟到、不早退。坐班时间:上午7:40至11:30,下午13:00至16:40。
⑵因工作需要,中午需为学生服务的部门,在保证每天七个半小时的工作时间内,可适当调整作息时间,具体由相关处室负责人设定。
⑶全天坐班工作制人员偶因急事,在不影响工作并事先向考勤人员说明的前提下,每次外出不超出2小时,月累计不超过4次,可视为正常上班。
4、弹性坐班工作制的具体要求:
⑴弹性坐班制是指教师在完成授课、学校集体活动、升旗仪式、会议及教研活动等前提下,原则上要遵守学校上下班时间,但考虑到教师工作的'特殊性,许多教师还利用休息时间辅导学生,在家备课、批作等实际情况,对教师实行弹性坐班制管理。
⑵弹性坐班制要求教师有更高的自觉性,弹性要有一定的限度。教师因私事外出,在不影响工作并事先向考勤人员说明的前提下,每次外出时间控制在半天以内,超过半天需办理相关请假手续。
5、女教职工哺乳期间,在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并事先向考勤人员说明的前提下,上下班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各推后、提前1个小时。
6、值周教师:上午7:00到校,下午清校后离校。
7、校办每月将对教职工上下班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二、考勤负责人
1、教师:教研组长。
2、教辅人员、职员、职工(含外聘):处室负责人。
3、教研组长:教务主任。
4、校级领导、行政处室正副主任:校办主任。
5、涉及全校性大会、升旗等活动的考勤由校办负责,有事者需向书记请假。校本培训的考勤由教科室负责,有事者需向分管校长请假。
考勤负责人要严以律己,处事公正,认真考勤,如实填写登记表;根据批假权限接收和办理请假手续,如实做好记录;每月底认真汇总月考勤情况表,于下月3日前将考勤汇总表、请假条交校办人事。
三、请假手续办理
教职工因公、因私、因病、因婚、分娩、丧假、探亲等必须办理请(补、续、销)假手续。
1、教师请假半天由教研组长审批,职工、职员由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1天,由相关处室负责人审批;请假2~3天,教师由分管教学副校长审批,职工、职员由分管行政后勤副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中层干部请假,3天以内由分管校长审批;3天以上由校长审批;校级领导请假,由校长审批;校长请假,由书记审批。
2、请假人员必须凭请假条请假(因公需凭会议或培训通知),经相关领导签字同意后将请假条交人事或考勤负责人,由教研组组长或处室负责人安排好相关工作,代课安排还需报教务处备案。病假者还须在销假之前将医院出具的病假条(或病历复印件或校医务室证明)交人事。因紧急情况口头或电话请假的应及时补全请假手续。未办理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处理。
3、假期满后,请假当事人应向人事室和考勤负责人销假。长病假者(一个月以上)应持原医院诊断证明由校医室审核后才可复工。
四、各种假期及有关待遇
1、病假
⑴每月请假累计3个工作日及以下,病假教职工按每天扣发考勤奖60元。
⑵每月请假累计在3个工作日以上,不发考勤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工作量(课时)津贴+管理岗位津贴}*请假天数/21.75扣发。若连续病假或累计1个月及以上,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生活补助全额发放,岗位津贴减半发放。
⑶年累计病假在15天及以下的,不扣发年考核奖。超过15天以上,每超过15天扣除1/10考核奖。
⑷当年病假累计在15天及以上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⑸当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能正常晋升。
⑹病假期间,如遇上节假日可扣除相应天数。
2、事假
⑴每月请假累计2天及2天以内,事假教职工按每天扣发考勤奖100元。
⑵事假月累计在2个工作日以上,不发考勤奖,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工作量(课时)津贴+管理岗位津贴)}*请假天数/21.75扣发;若连续事假或累计5天及以上,基础性绩效工资中,生活补贴按同期基本工资的计发比例计发,岗位津贴按其当月在岗情况发放(日岗位津贴=本人岗位津贴标准/21.75)。
⑶年累计事假在5天及以下的,不扣发年考核奖。超过5天以上,每超过5天扣除1/10考核奖。
⑷事假累计5天及以上的,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⑸当年事假累计超过15天的,不能正常晋升。
⑹事假期间,如遇上节假日可扣除相应天数。
3、产假
⑴正常分娩者,给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天数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8天产假之内。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8天计算。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⑵怀孕三个月以内流产的女职工,根据医疗单位的证明,给予20至30天的产假;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98天。
⑶产假不享受期间的课时津贴、管理岗位津贴、考勤奖。
⑷当年请产假年考核奖发应发的2/3,年度考核不能评优。
4、婚假
⑴按法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
⑵婚假不享受期间的课时津贴和岗位津贴,如提前上班,上课1节增津贴1课时。利用假期结婚或不请婚假,不影响教学工作,一次性奖励800元。
5、丧假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职工可请丧假料理丧事。
⑴假期:1-3天。
⑵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报校长室同意,可另给予路途假。
⑶丧假不享受期间的课时津贴。
五、迟到、早退、缺席及旷工的处理
1、教职工大会、升旗仪式等学校集体性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50元(第一次警告),因私事请假未能参加的每次扣20元。无故不参加全年累计5次(含)以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全年累计6次,年度考核直接进入合格;全年累计7次及以上,年度考核直接进入基本合格;全年累计8次(含)以上年度考核奖全部扣除,当年不得晋升。
2、教辅人员、职员、职工上下班迟到或早退,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教职工期中期终监考迟到,每次扣发50元。职员无故迟到、早退(教师上课迟到或提前下课)全年累计10次(含)以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全年累计11次,年度考核直接进入合格;全年累计12次及以上,年度考核直接进入基本合格;全年累计13次以上年度考核奖全部扣除,当年不得晋升。
3、无故缺课、擅自离岗、监考不到者每次扣100元。全年累计3次(含)以内,年度考核不能评优;全年累计4次,年度考核直接进入合格;全年累计5次及以上,年度考核直接进入基本合格;全年累计6次(含)以上年度考核奖全部扣除,当年不得晋升。
4、旷工1天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发当月考勤奖;旷工2天者,学校给予通报批评,并不发当月考勤奖,年度考核直接进入基本合格;旷工3天者,年度考核直接进入不合格。
六、其它
1.为鼓励教职工业务培训及学历进修,经学校同意,在国、内外进修时间在15天以内的,不扣发各项奖金、福利。超过15天的,按实际天数扣除相应的工作量津贴、岗位津贴、考勤奖,基本工资、基础绩效工资和年考核奖照发。
2.方案的解释权在校长室。经波宁市第二中学第十三届第六次教代会通过后,自从xxxx年1月1日起实施。如与学校其它规定有冲突的,其它规定作废,以本方案为准执行。如上级机关有新政策出台,则按新政策执行。
波宁市第二中学
教职工考勤办法6
一、严格遵守上、下班工作时间
1、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和下午,上、下班指纹打卡器签到。忘记打卡一律按没有打卡统计,每次扣1分。
2、打卡后,因病因事需要离校或短时间外出,必须请假登记后方可离校。
3、因公务不能打卡不扣分,外出时要填好登记簿。
二、严格遵守工作纪律
1、工作时间内,不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在办公室不利用电话与电脑玩乐、闲聊。
2、查岗时,未请假漏岗者每次扣5分。每四周2次漏岗者不得当月岗位工资。
3、学校集体学习和会议,请假1次扣2分,无故缺席扣3分。
三、严格执行请假、销假制度
1、教职工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因非个人及直系亲属事由随意请假。
2、遵守请假制度,请假时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特殊情况,可他人代为履行。请假时请按类别(事假、病假、产假、婚假、丧假等)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批准后生效。
3、请假人按下列程序请假,校长请假由教育局批准;学校中层以上领导请假由校长批准;教职工请假半天(含半天)以内,由部门主管主任批准;半天以上至2天(含2天),由主管校长批准;连续请假2天以上,由校长批准;事假15天以上,病假2个月以上由学校报请教育局批准。
4、全校大会、期中和期末考试,以及非不可抗原因请假的不予准假。
5、当日值班人员非特殊原因,不得请假。未经请假,擅离职守,作旷工处理。
6、部门主管领导与教职工共同履行请假手续,做好请假时间记录,每周二上午10点前到教务处上报前一周出缺勤统计记录。
7、教职工假期满后,须及时办理销假手续。需续假的',要及时说明原因并出示证明。因故不能办理书面请假、销假手续者,应电话或口头声明,待返校后补办手续。
四、考勤照顾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根据本人需要,学校予以考勤照顾。
(1)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可以合并使用。
(2)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工作,或者爱人工作性质特殊(如公安、部队、夫妻两地等)的,孩子上幼儿园需要接送,每天给予接送孩子时间30分钟。
(3)夫妻双方均在本校工作且孩子读小学一、二年级的,每天给予接送孩子时间20分钟。
五、考核结果运用
考勤汇总结果,将作为学校评先、评优、晋职、绩效奖励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1、每四周进行一次考勤奖励,根据考核分数划分奖励等次。
2、考勤照顾对象的出勤考核,按照照顾时间以外的实际情况统计;考核结果每学期超过两次(含两次)二等以下,不能参加当年评先、评优。
3、考核结果非因病事假两次以上(含两次)三等,一次无等级的,不参加当年评优、评先。每年事假超过15天(迟到、早退累计超过7小时,按一天计算),病事假超过30天、旷工超过3天,不得年终效益奖,不评各类先进。
教职工考勤办法7
一、学校全体在编在岗教职工均属考勤对象。
二、明确专人逐日记载出勤情况,按月公布,送校长室审核。
三、教职工集体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各种集体活动均列入正常的考勤之列。
四、教职工请假期满必须履行销假手续,逾期不到岗按旷职处理。
五、对下列情形,学校将采取经济措施,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
1.旷职一节课扣50元,旷职一天扣200元。
2.迟到、早退:迟到每次扣5元;早退超过一节课每次扣5元,迟到、早退连续超过两节课视同旷职。
3.教师参加学习、会议及教研等集体活动,迟到扣3元,事假扣5元,不请假者扣20元。
4.病事假:按工作日计算,病假每天扣20元。事假:每天扣40元。
六、对特殊岗位的食堂工作人员由当日总值进行考核。
七、婚假、产假、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八、教职工全学期病假不超过1天、事假不超过1天,迟到、早退不超过2次,视同满勤。
九、对经常迟到、早退及病事假,作如下规定:
1、一学期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5次,第3、4次每次扣5元,从第5次起按公差为5元递增计算方式扣发。因迟到、早退而影响到课堂教学的.,同时按旷职节数计算。
2、一学期内,事假累计超过4天,第2、3、4天每天扣40元,从第5天起按公差为40元递增计算方式扣发。
3、一学期内,病假累计超过10天,以每天60元扣发(因病住院除外)。对于患严重疾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长期不能工作的教师,其处理方法或经济待遇按有关规定执行。
九、教师考勤结果将与学期绩效考核、年度考核、晋升晋级等方面挂钩
教职工考勤办法8
为了促进我校教职工队伍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建设,进一步加强教职工管理,改进教职工工作作风,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范教学管理,完善请假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精神及《XX市教育系统教职工考勤管理长效机制暨责任追究制度》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
每位教职工要自觉执行学校考勤制度,本校教职工因病、因事不能按时到岗到位,参加会议和公益活动等,必须事前履行书面请假手续。请假应提前填写请假条,特殊应急情况也须第一时间以有效的方式告知学校,事后补交请假条。若本人不能当面请假,可委托他人办理。经审查批准后,方予认可。事后坚持销假制度,否则按旷工论处。
二、考勤及请假程序
1、学校教职工考勤由办公室负责收集整理,填写月统计表,按月将考勤情况在校内公布,办公室将月统计表备份保存,并提供一份给教务处,作为绩效考核的依据之一。
2、教师不实行坐班制,但要完成学校的教育教学常规和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班主任实行弹性坐班制,须按照德育处和年级组的管理要求按时到岗。行政人员和职工实行坐班制,须在每天上午和下午第一节课的前十分钟到岗,最后一节课下课五分钟后才能离岗。
凡未经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离开教育、教学工作岗位或超过批准假期的教职工,按旷工处理。每月迟到、早退达到10次者,等同于旷工1个工作日处理,其次数作为期末考核的依据之一;早读缺旷按旷工1/4个工作日处理;晚修、不足半天的会议或活动的缺旷按旷工1/3个工作日处理;缺课一节按旷工1/2个工作日处理。
3、需请假时,教师须向教务主任请假,职工均按管理权属向分管主任请假。一天以内(含一天)写好请假条由分管主任审批。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分管主任审核,分管副校长审批。临时工由分管主任或分管副校长审批。三天以上七天以内(含七天)由分管主任审核,由校长室审批,假期间的星期日、节假日和学校活动后的休息,均不另扣除。行政干部请假直接由校长室审批。校长外出不在校,由其指定的校级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由分管主任审核,校长室核准,报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存档备查。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
4、请婚假、产假等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的请假,须填写请假条,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由工会审核,校长室核准。
5、请丧假,由教职工本人申请,由工会审核,校长室核准,报市教育局审批,学校存档备查。
6、教职员工外出开会、学习等须凭有关部门通知,并向主管领导告知
7、教师政治学习、教职工大会等教师集体活动的请假,由年级组长审核,由校长或学习、大会主持人审批。
8、请假批准后,须持请假条到分管主任处登记备案,再将请假条交于办公室。
9、上述分管主任(审核人)负责所管辖范围的考勤登记,即负责出勤、迟到、早退、旷工等登记。按月将考勤情况提供一份到办公室,便于统计公示。如部门主任(审核人)未做到如实考核,一经查实,将追究部门主任失职的责任。
三、请假管理细则
(一)病假
教职员工确属有病且不能正常工作的可请病假。病假三天以上(含三天)要有医 1
生诊断书,病假的认定需有市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等材料,并通过规定程序审批。
(二)婚、丧假
1、教职员工婚假提倡在寒暑假和法定假进行。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享受3天婚假。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推迟3年以上依法登记结婚的,增加晚婚假10天,附身份证、结婚证复印件。再婚的享受3天婚假。
2、教职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可请丧假3天。
3、教职员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后可根据路程给予路程假。
(三)产假
请产假的需提供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市县以上医院疾病证明。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正常分娩,准予产假98天。其中产前要求安排适当休息的,休息天数计算在98天产假内。
2、提前分娩或超期分娩的,均按98天计算,难产增加产假15天;若系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胎增加产假15天。
3、已婚女性24周岁及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增加晚育产假15天;凡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母亲增加产假90天,准予男方护理假10天。
4、放置宫内节育器的,自手术之日起休息3天;取宫内节育器的,休息1天;施行输精管绝育手术的,休息7天;施行输卵管绝育手术的,休息21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5、女教职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但要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执行。
6、不按计划生育要求的女教职工正产产假56天,难产或双胞胎以上的70天。以上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7、妊娠期间的女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做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8、女教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妊娠,经医院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保胎期间按病假工资处理。
9、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教职工,不得安排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劳动时间,不得安排从事夜班劳动。
(四)事假
处理私事或参加学历提升及其它培训学习需要请事假的,由本人事先提出申请(参加学历提升及其它培训学习的,要附面授、考试或培训通知),按程序审批。处理私事所请事假,非特殊情况前提下,每位教职工当月请假累计不得超过三次共三天。特殊情况执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教师临时请假,经批准可用调课办法解决,四、请假期间待遇规定
(一)、病假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照发。
2、病假超过两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
3、病假超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80%;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70%。
4、获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然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工资照发。
5、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不计算连续工龄。
6、对间断休病假的,病假按当年累加计算。
7、奖励性绩效工资
(1)因患病住院治疗或因公受伤治疗期间,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其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学期单位对应职务人员的平均值发放:
(2)其它病假,按其请假天数或节数的倍扣除应得分值(因患病住院治疗或因公受伤治疗期间,不能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除外);
(二)、婚、产、丧、探亲假
1、本人婚假,女教师在计划生育政策允许内的产假,按国家政策规定享受待遇。
2、直系亲属(限指其父母、配偶、子女)婚、丧、嫁、娶、上大学第一次入校的事假在七天内,可不影响工资待遇和奖励性绩效工资。
3、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1981-3-14),探亲假须安排在寒暑假,教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给工资。教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一年给假一次)的往返路费,按规定报销。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四年给假一次)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百分之三十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按规定报销。
(三)事假
1、因开会、报表、讲学讲课,选送培训,办理其它公务等公差,必须由校长审批同意。不影响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等相关待遇。
2、其它事假工资照发,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请假天数或节数的1倍扣除应得分值;
(四)、旷工的处理规定
1、扣发奖励性绩效工资部分
教职工连续旷工未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旷工天数或节数的2倍扣除应得分值。
2、扣除工资部分
教职工连续旷工未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不超过2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天数扣除旷工期间的日均工资(从奖励性绩效工资中扣除)。
3、停发工资
教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个工作日的,立即停发工资并给予解聘或辞退。
(1)学校向市财政局提出停发工资的书面申请,并抄送市人社局和教育局;并派人到市财政局和人社局办理停发工资手续。
(2)由学校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教育局。市教育局核查后,提交局党组研究;经研究后向学校作出批复;抄送市编办、市人社局和财政局备案;撤销编制。
4、旷工经敦促后返岗教职工的处理
教职工旷工达到2个工作日及以上者,该学期不得评为良好以上等级。取消当评优和晋升高一级职称资格,并作为续聘与否的依据之一。
连续旷工10个工作日以内,或一年内累计不超过20个工作日,本人承认错误返回学校,可继续安排其工作,但应批评教育以至给予适当处分。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的,由学校提出书面意见上报市教育局批准。
五、其他
1、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或省、市的政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或省、市的政策、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2、本制度经学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3、本制度由校长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