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女职工保护新规有哪些

时间:2024-02-09 16:26:30 职场 我要投稿

  不得以生育、哺乳为由降低待遇

关于安徽女职工保护新规有哪些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的内容。女职工10人以上或者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参加集体合同、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协商的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

  用人单位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为由,降低女职工工资、福利待遇,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对怀孕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不满3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的,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安排其休息1小时;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哺乳期女职工不得加班和上夜班

  女职工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用人单位不延长其劳动时间,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实行工作量定额的,相应减少其工作量。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其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可以一次使用,也可以分开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为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女职工有流产先兆,或者有习惯性流产史,本人提出保胎休息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单位实际情况适当安排。女职工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其享受的劳动保护包括: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产假42天;怀孕7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休产假98天。女职工休产假,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月经过多或痛经可休息1至2天

  规定还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当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鼓励、引导相邻的用人单位联合为怀孕女职工、女职工哺乳提供休息、哺乳用房和必要设施。女职工因月经过多或者痛经不能正常上班,申请休息的,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安排其休息1至2天。用人单位应当每1至2年为女职工安排1次妇科疾病检查。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怎么样,是不是觉得新出台的安徽省法规很人性化呢真是为妇女劳动者的权益提供了更进一层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