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衡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实施意见》(办字〔20xx〕12号)及《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互助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xx〕21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以下简称“职工互助一日捐”)是由政府确定、有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受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捐款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衡水市“医疗互助”并入“职工互助一日捐”。“两项活动”并轨后,统一救助对象、救助病种、救助标准。参加了20xx年“医疗互助”、符合一至三期医疗救助条件并从20xx年起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职工,可继续享受医疗救助直至责任终止。自20xx年起发生新的重大疾病,执行本实施细则新规定。
第三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组织动员全市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积极参加到活动中来,奉献爱心。
第四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
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
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捐款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本市域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原则上一次性捐出本人一日工资收入。但属于地方政府或地方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为困难企业的,本单位职工平均每人缴费不得低于45元;其它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组织的职工,平均每人缴费原则上不低于60元。
第七条本活动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捐款时间从3月1日开始,4月20日结束。捐款结束后原则上不再接受零星捐款。
第三章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依照标准对符合下列情况的人员实施救助:
1、被纳入省总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家庭。
生活救助标准:500元/户/年。
2、就读大中专(含高职)和高中的特困职工子女。
大疾病且参加了当期活动的特困职工,可分别享受800元、500元的一次性医疗救助。
第九条不能单独使用“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含助学救助),应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
在同一活动期限内,已享受“金秋助学”或社会其他组织助学救助的特困职工子女不重复救助。
第十条救助期限为一年,即自本地捐款结束次日零时起至次年4月20日24时止为履责期。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如隔年开展捐款,本活动救助对象享有下一期限内救助的权利。
第十一条在一个活动期内,参加活动的职工享有一次救助。下一活动期,捐款职工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
第四章捐款职工大病医疗及意外事故救助
第十二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捐款职工家庭给予救助。同一活动期限内捐款职工享受了救助,则其家庭其他成员不再给予救助。
1、捐款职工在活动当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的,经省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依住院医疗费实际发生额给予分段定额一次性救助:
10000元(含)以下,给予减半救助。 10001元—30000元,给予7000元救助。
30001元—60000元,给予10000元救助。
以此为基础,住院费发生额每增加1—10000元,救助金增加1000元,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如住院医疗费用巨大,超过300000元的,经县、市“职工
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
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活动当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的,经省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其住院医疗费发生额在20000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元、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2、捐款职工在活动当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的,经省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其住院医疗费发生额在起付线20000元以上的,分段按比例给予一次性救助: 20001元—60000元,救助5%。
60001元至100000元,救助7%。
按上述分段以此类推,住院费发生额每增加1—40000元,救助金增加2%,但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
如住院医疗费发生额巨大,超过300000元的,由县、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救助。
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活动当期内,参加了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的,经省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其住院费发生额达到起付线20000元以上的,救助金参照本条第二项的办法对应每段降低2%计算,但救助金最高分别不超过5000元、3000元。
3、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农合的捐款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活动当期内,经省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及其以外其它重大疾病的:
(1)捐款职工的救助标准分别参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规定,按对应救助额的30%给予救助,最高不超过3000元。
(2)捐款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省二级以上医院首诊患恶性肿瘤等十种重大疾病及其以外其它重大
疾病的,分别参照本条第一项或第二项的相关规定,按对应救助额给予减半救助,最高分别不超过2500元、1500元。
4、因突发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人员、财产遭受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到基本生活的捐款职工家庭,根据受灾害程度给予1000元、最高不超过3000元的一次性救助。
第十三条各县市区工会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立即给予救助。如需突破救助标准,由市以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五章除外责任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参加本活动的单位、捐款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2、工伤和患职业病的医疗费用。
3、被医院误诊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4、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
5、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行为。
6、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第六章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五条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公示、审批、救助金发放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要真实有效,准确无误:
①本人申请书、单位工会对本人捐款和请求救助的说明。 ②户口本、身份证、特困证等能证明本人身份、家庭成员关系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涉及子女的提供子女相关情况证明。
③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居委会、学校)出具的本人就业、子女就学情况的有效证明;职工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参加医保的证件(卡)原件、复印件。
④基层工会出具的内部职工医疗保险、救助情况证明。 ⑤重大疾病救助除上述所列材料外,参加医保的需提供省二级以上医院首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病理(图像)检验、出院小结等原始病历及医疗收费结算单和其他有关原始票据及其复印件。原始病例等材料被有关机构留存的,应当出具由该机构加盖印章的复印件。
⑥助学救助除上述①、②所列材料外,需提供入学通知书、学校证明、学杂费发票及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⑦自然灾害救助除上述①、②所列材料之外,需提供经社区、居委会或所在单位及公安交通、消防部门出具的自然灾害和火灾等突发性事故相关证明,同时提供相关部门责任认定及赔偿认定等相关证明材料。
⑧其他与救助相关的证明材料。
2、核实。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接到职工申请后,对申请人基本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查对相关证明材料。
3、公示。经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在本单位和居住社区同时公示不低于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填写《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审批。
4、送审。每月中、月底,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按照相关规定和救助额度确定送审材料的份数(含各类证明材料和《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一式2份;5000元及以上的一式3份;30000元以上的一式4份,分别由基层工会和县市省总工会审核留存。
5、审批。救助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由县市区工会审批备案,5000元至30000元的由市总审批备案。如遇特殊情况,30000元以上的由省总工会审批。县市区工会和市总工会对上报的材料经审核符合标准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审批并及时通告审批情况。
6、救助金的领取。按照救助金额和审批权限组织救助金的领取发放,以基层工会和县级工会为主。
领取救助金时,应由本人携带身份证到所在单位工会或所属县级工会领取;本人不能领取的,由其代理人持本人的身份证及领取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并注明双方关系、加盖单位工会公章代为领取。
7、建档。按照“谁帮扶,谁建档”的原则,各级工会要对救助对象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是特困职工的要及时将救助信息录入全国总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七章救助资金的收集、留存、使用、审批和调剂第十六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县、市两级统筹,市级适当调剂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留存、上解。基层工会在接受捐款时,应如实将捐款名单登记造册并将电子版报上一级工会。
第十七条捐款资金按比例留存、上解。
市总工会将全市域内捐款的4%上解省总工会,其余96%按比例分别由市、县、基层工会留存、管理和使用。捐款资金具体留存办法如下:
1、依法取得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基层工会,即200人以上、在县级及以上工会办理了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登记(且有专职工会工作人员、单独开户建账)的基层工会,按照自身留存40%,上解所属县级工会60%(由县级工会上解市总工会30%)的比例逐级留存上解捐款资金。
2、不具备工会社团法人资格的其他所有基层工会,将所收捐款全部上解所属县级工会。县级工会留存全部捐款的50%,剩余50%上解市总。
3、市直各单位工会(含中、省部属单位工会),对应上述办法,按规定比例留存、上解市总工会。
4、各县级工会除严格按上述规定上解市总捐款资金外,可依本地实际,确定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所收捐款的留存比例。
各单位要在每期捐款结束后至当年的4月30日前,按规定比例将所收捐款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逐级上解。各县级工会和市直单位工会于当年的5月10日前,将捐款上解到市总专用账户。
第十八条救助资金的使用、审批和调剂
留存捐款资金的基层工会和县级工会首先使用本级留存资金实施救助,超过如下授权权限或资金不足时,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向上一级工会提出差额资金补助申请,由上一级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调剂:
1、单笔救助金在5000元(含)以下的,由暂留资金的基层工会报县级工会审核备案待批准后实施发放。资金不足时,向所属县级工会申请差额补助;其他基层工会向所属县级工会申报
并由县级工会审批后组织发放。
2、单笔救助金在5000元以上至15000元及以下的,县级
工会报市总工会审核备案,批准后由县级工会与基层工会按权限调剂补齐差额后与基层工会共同组织发放。
3、单笔救助金在15000以上至30000元及以下的,县级工会报市总工会审批核准,市总工会与县级工会分别按权限和规定
数额调剂补差后,由县级工会组织救助。
4、遇有特殊情况,单笔救助金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须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并向省总申请差额补助。
第十九条县级及以上工会有权对本区域内留存的全部捐款统一调剂使用,暂留捐款的基层工会须服从调剂,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二十条申请县、市总工会资金调剂的基层工会或县级工会,职工募捐参与率要分别达到本单位、本地工会会员的80%、30%以上。否则全部调剂金由县级工会自行调剂解决。
第八章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募集的资金及其利息收入全部用于救助活动。县级工会应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
第二十二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三条县及以上工会收集或调剂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一日捐”款项。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四条直接收取职工捐款的工会,要将所收捐款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缴的募集资金,或者上级工会调剂的救助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各级工会按规定发放的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五条各级工会要严格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募集和使用资金,制订资金管理、使用办法,加强监督管理。
对募集资金要严格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募集资金的接收和上解须按本实施细则规定进行,不得拖延或截留。
募集资金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严格执行审批权限,严格执行领导小组集体领导下的主管领导“一支笔”审批制度。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收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各级工会经审组织应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使用管理,列入工会经费收入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开审计审查结果。
第二十六条各县级工会、市直有关基层工会,要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6日前将上季度的救助情况和财务报表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总财务部。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和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成立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其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各县市区及基层单位也应成立相应活动领导组织和办事机构,负责本地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八条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等重要政策性文件。
3、决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年度及时间。
4、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督导、检查。
5、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6、需要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相关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宣传、组织、发动及其他日常工作;
3、督导检查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情况;
4、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开展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
5、负责本区域内所属工会捐款资金的上解、归集和调剂;
6、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7、负责本区域内救助对象的审批、救助和建档等项工作;
8、落实省、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条县市区“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领导、协调本地“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及日常工作;
2、负责本地捐助资金的收集、管理、上缴、使用、调剂等;
3、负责本地使用的《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的购买和检查工作;
4、指导检查基层工会“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开展情况;
5、落实省、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基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2、负责本单位捐款的收集、上解、建账工作并将捐款职工名单登记造册;
3、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等事项,并出具相关证明;
4完成上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二条各级工会资金主管部门要指定专人做好救助资金的归集、上解、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条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工作经费由各级工会从工会经费中安排解决,并列入预算。
第十章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
申请救助的权利,已发出的救助金由相应县级工会予以追回;因医院误诊得到的救助金,亦应追回。
第三十五条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违反者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违反规定滞留或拒绝应当上解、下拨资金的;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二)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三)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责任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并通报全市工会。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一日工资收入,是指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xx〕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
第三十七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十种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再生障碍性贫血、急性心肌梗塞、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重大器官移植术、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第三十八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特困职工,是指按照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了最低工资或下岗基本生活费、失业保险金、养老金,具备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享受了补差或经有关部门救济后,因下列情形之一,不经救助生活难以为继的职工(包括家庭在城镇定居两年以上、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民工):
(一)本人及家庭成员患有大病、重病、慢性病(具体病种按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及市相关的配套办法、规定执行),年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的。
(二)家庭子女人数符合《计划生育法》,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阶段以外的全日制学历教育,支付学费特别困难不经救助面临辍学的。
(三)家庭成员无就业能力或有就业能力和意愿但经本人努力未实现就业的零就业家庭。
(四)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中的职工。
(五)由于天灾人祸等原因,家庭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影响基本生活的。
(六)家庭人均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贴数额达到当
地平均补差标准1.5倍以上,生活特别困难的(依此条件纳入特困职工的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地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总人数的5%)。
(七)其他原因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
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所称脱困无望职工,是指经工会认定且纳入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管理软件管理、因各种原因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且近5年内靠家庭自身无力摆脱现状的特困职工。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认定为脱困无望的特困职工:
(一)职工中经政府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二)职工中因患重大疾病且需要终身治疗,造成连续三年以上当年医疗费自付部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后的部分)超过家庭当年全部收入,法定赡养人无力承担责任,经政府和工会帮扶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特困职工。
第四十条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衡水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十一条各县市区总工会、市直各基层工会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实际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后施行。
第四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