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投资别人的项目,创业投资是非常关键的一个方向,根据不同的投资项目给我们带来的影响也是有很大的差异的,以下分享怎么投资别人的项目。
怎么投资别人的项目1
时光总是太匆匆,转眼间曾经的90后小屁孩都已成大成人,有很大一部分更是成家立业。不过相对于创业主力70、80后来说,90后的新生代们还是比较稚嫩,大部分都没经验,没人脉,没资本,有的只是一腔热血,创业该选择怎样一个项目呢?选择一个好的项目合作共赢,选择一个实力强、规模大的企业作为平台,能让成功少走很多弯路。
当前餐饮市场上的项目稂莠不齐,很多人都不知道该如何选择。对于90后的年轻人来说,特色餐饮是一个不错的选择。特色餐饮拥有传统餐饮难以企及的特色和优势。现代社会,人们对“吃”,不仅仅停留在“吃饱吃好”的基础上,而是上升到追求美味与营养、健康、养生的统一。
90后的年轻人喜欢追求时尚、新颖的东西,鱻煮艺小火锅他们的不二选择。鱻煮艺虽然是火锅项目,但与传统火锅区别很大。鱻煮艺“寓药于食,始终将养生进行到底”,志在打造最正宗、最美味、最营养的火锅美味。不再是简单的涮涮煮煮,而是迎合消费者对健康养生的新需求,吃的美味,吃的健康。
90后创业有一个非常大的.劣势,那就是经验不足,处理问题欠缺。而鱻煮艺很好的解决了这个问题。鱻煮艺的合作商不需要餐饮经验,不需要聘请专业的大厨,自己上阵就能轻松当老板。因为鱻煮艺总部已经把所有操作简单化、标准化、流程化了。顾客点餐之后,合作商把料包添加到汤底里面,就可以出餐了,轻松又方便,省心又省力。
90后的年轻人朝气蓬勃,对事情总是充满希望。没有江湖越老胆子越小的成见,有的却是"初生牛犊不怕虎”的精神,对新事物有很强的接受能力和领悟能力,自主学习知识的能力强,接受新鲜事物快,一旦找到合适的创业项目,就非常有可能成为行业潮流的引领者。
大盘怎么做空?
投资者想通过大盘下跌来获取收益,可以选择这些投资标的:
【1】股指期货。目前我国上市的股指期货品种主要有上证50股指期货、沪深300股指期货、中证500股指期货这三类,股指期货的交易制度是允许做空的。
【2】股指期权。已上市的股指期权主要有上证50ETF期权、沪深300ETF期权、沪深300股指期权。期权做空大盘的方式也有两种,一是买入看跌(认沽)期权,二是卖出看涨(认购)期权。
以上就是做空大盘可以选择的交易品种,但以上两大类交易品种所需要的开户条件是比较严格的,投资者想开通股指期货或者期权权限,需要满足50万元的资金门槛以及一定专业资格、交易经验。
怎么投资别人的项目2
[案情]
2003年11月,吴某个人投资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液压工具厂。2003年11月至2006年4月,液压工具厂向金某购买千斤顶底座,尚欠金某货款12万元未支付。
2006年10月8日,吴某将该液压工具厂作价30万元转让给了高某,转让协议约定:吴某将该厂的所有权、经营权全部转让给高某;转让前以该厂名义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吴某享有和承担;吴某同意高某继续使用原企业名称。协议签订后,双方到工商局办理了该厂的投资人变更手续。
后金某为12万元货款将吴某、液压工具厂一并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液压工具厂承担支付货款的法律责任,吴某对液压工具厂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分歧]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了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并非绝对无独立法律人格,而是具有相对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债务的承担上亦具有相对独立性,即应先以其独立的自身财产承担责任。吴某与液压工具厂构成了不真正连带责任,液压工具厂和吴某应各自独立地对金某负全部义务之履行的责任,并因液压工具厂或吴某任何一人之履行而使另一人之履行义务免除。
第二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虽具有法律上的相对独立性,但原投资人对于转让之前债务,仍应是责任主体,而受让企业的投资人则应在受让资产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个人独资企业系由个人投资设立并由投资人承担无限责任的经济组织,其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后,对于变更前的债务应由原投资人承担。
[评析]
笔者同意上述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个人独资企业并无独立的法律人格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和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诉讼主体资格等方面虽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但是这种独立性并不表明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判断是否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根本条件在于是否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从该条规定可以看出,个人独资企业的民事责任是由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来承担的,个人独资企业并不具有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可见,个人独资企业依附于其投资人,在法律人格上并无独立性。
二、个人独资企业转让只需办理投资人变更手续的规定并不妥当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转让登记手续如何办理的问题,法律法规并未进行规定,而是由国家工商总局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行了规定。1998年12月3日,国家工商总局第二次修订的《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私营企业转让时,转让方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受让方应当重新登记。
”2000年1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又公布施行了《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和居所、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应当在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在公布施行该管理办法的.同时,
国家工商总局又发布了《关于贯彻实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变更姓名是指投资人的姓名发生改变,或者因转让、继承致使投资人变化。根据该规定,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只需办理投资人的变更手续,而不需办理原企业的注销登记和新企业的设立登记,这就导致单纯从表面上根本判断不出个人独资企业的转让情况,同时也导致在诉讼主体上,个人独资企业在转让前后具有一致性,
而在实际责任承担上却由不同投资人承担的尴尬局面。国家工商总局为何如此规定,笔者不得而知,但是笔者认为,至少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国家工商总局如此规定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法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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